一、行政违法
如果确实存在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行政权力不当干预公司内部治理、非法剥夺创始人董事总经理职权的行为,则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举报、纪检监察等路径维权。
二、法律基础:政府不得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政府行政行为剥夺创始人董事总经理职权,直接侵犯了公司经营自主权和创始人作为公司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违反多项法律法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该条例第三条进一步规定:”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
《民营经济促进法》(2025年5月20日正式施行)亦对政府干预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设置了严格限制,明确行政机关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避免或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立了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行政机关无权随意干预公司内部人事安排。